丈夫借30万不还,债主要求夫妻共同还款!妻子一句话剧情反转!
发布时间:2018-05-09 14:04卓尔不群,品味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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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月5日,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男子要求借款人的妻子偿还借款人的欠款,但根据新规定,债权人需举证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如何处理
这回有了权威说法!
2017年7月6日,原告王东(化名)经朋友介绍,借给被告方华(化名)30万元,方华称因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承诺两个月后还清借款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王东经多次索要无果,便找到方华的妻子刘佳,要求其偿还,而刘佳对这笔借款一无所知拒绝偿还,王东便将方华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月5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刘佳辩称,他们夫妻每人每月拿出1000元作为家庭生活支出,而方华借款期间,家中并无大笔经济支出,故拒绝共同承担该笔借款。而原告王东也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刘佳知悉债务,也无证据证实这笔债务用于二被告的共同家庭生活上。最终,法院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方华单方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什么情况下需债权人举证?
据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郭佳雪介绍,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新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的欠款怎么还?
郭佳雪表示,王东可另行单独起诉方华进行偿还,如果方华没有个人名下财产,则需要用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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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网事 整理报道,来源:生活报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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