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可以单方要求原房主迁出户口-青岛户籍新政

发布时间:2018-05-09 14:04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市公安局对户籍落户政策进行细化调整,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主要包括居住落户、投靠落户、社区(村)公共户落户、全市户口通迁。

政策解释

01

户籍新政涉及的全市区域划分

户籍新政的城区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新区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县域范围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城镇区域。

政策解释

02

居住落户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居住落户政策是指在城区具有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市外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在此住宅落户。

居住落户取消还清贷款和二手房限制,取消申请人缴纳社保限制,取消其配偶、未婚子女有无职业限制。

群众凭个人申请、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策解释

03

全域通迁的条件

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落入;

城镇范围内,夫妻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或失婚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可以迁移落户;

4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后市外人员将户口迁入县域的,须在县域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可以申请迁入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政策解释

04

社区(村)公共户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历史遗留的空挂户,现仍无处落户的;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原集体户应当撤销,户口无处迁移人员等九种情况的本市户籍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可以申请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拒不迁出户口的,经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将其户口迁至户籍地社区(村)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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